(2017)浙0104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骏与郑碎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骏,郑碎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3807号原告丁骏,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郑碎玲,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文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7号。代表人朱森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骏诉被告郑碎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骏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骏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