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1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继承与被执行人孙伟、李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承,孙伟,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孙继承,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伊春市。被执行人:孙伟,男,1984年1月3日出生,系自由职业,现住乌马河区。被执行人:李敏,女,1982年5月7日出生,系自由职业,现住乌马河区。申请执行人孙继承与被执行人孙伟、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71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伟、李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继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继承与被执行人孙伟、李敏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已开始履行,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孙伟、李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继承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正国审判员  吴彦生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院印)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