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一飞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一飞,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何一飞,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安路53号紫荆会馆四楼。法定代表人戴德英。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一飞、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浙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通过二被执行人住所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衢州市浮石乡航东村毛家岭、衢州市紫荆西路等地房产34处,但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另案执行的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于2017年4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一飞名下有坐落于杭州市望江公寓2幢1单元1601室,权证号为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建筑面积232.69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但该房产也已设定抵押,并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等在先查封,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轮候查封。2017年3月28日,本院将各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7日,本院就以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了执行回告,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执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