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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盖世冠基建材有限公司、刘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盖世冠基建材有限公司,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96号申请人:山东盖世冠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国道308北侧法定代表人:轩爱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恩会,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春,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盖世冠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宰 涛审 判 员  刘保国人民陪审员  尚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