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刘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869668672F。负责人:朱庆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家全,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长喜,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书堂,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世连,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长喜、刘书堂、王世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胶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295.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6)胶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