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霞与刘海更刘文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霞,刘海更,刘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姜霞,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海更,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文轩,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鄄城县职工,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文轩工资账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春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