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满与郭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郭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满,女,汉族,1992年11月4日出生,湘乡人,住湘乡市梅桥镇。被执行人郭维,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满与被执行人郭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6606.5元。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边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春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