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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森、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王建军,刘艳玲,保定中天隆兴鸭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杨森,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新一代C区。。被执行人刘艳玲,女,汉族,1961年7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新一代C区。。被执行人保定中天隆兴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县两渔村。组织机构代码66905522-2。法定代表人李宝栋。申请执行人杨森与被执行人王建军、刘艳玲、保定中天鸭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森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