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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焦慧萍与焦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焦慧萍与被执行人焦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特3号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慧勇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慧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4.2万元,承担执行费98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焦慧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慧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