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奉化市三联造纸厂与绍兴市美桂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三联造纸厂,绍兴市美桂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495号原告:奉化市三联造纸厂,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朱应村。投资人:徐忠,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冬生,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美桂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金昌工业园区北区16幢A。法定代表人:王红卫,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三联造纸厂诉被告绍兴市美桂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奉化市三联造纸厂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三联造纸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1800元,由原告奉化市三联造纸厂负担。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