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菊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菊根,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4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刘菊根,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菊根之妻。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干卫计委)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决[2016]第01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向本院申请执行新计生征决[2016]第01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两被执行人拖欠的社会抚养费30000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新干卫计委为支持其强制执行申请向本院提交了询问笔录和证明材料等证据。新干卫计委提交的证据证实:2015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刘菊根与被执行人张小红再婚。再婚前刘菊根与前妻于1991年9月27日育有一女刘美玲,张小红与前夫于2000年8月3日育有一子刘展鹏。再婚后刘菊根与张小红于2015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刘致远。2016年5月16日,新干卫计委以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生育一男孩的行为属计划外生育为由,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被执行人作出了新计生征决[2016]第01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限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前到金川人民政府缴纳,逾期未交纳加收滞纳金。两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之后,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新干卫计委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6]第01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金额未超过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且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6]第01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国昭审判员 肖东宇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林云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