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利华与曹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利华,曹忠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472号原告:潘利华,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曹忠余,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利华与被告曹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利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利华负担。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