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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翠萍与沈文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翠萍,沈文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088号原告:梁翠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文启。原告梁翠萍与被告沈文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梁翠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翠萍负担。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