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翠萍与沈文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翠萍,沈文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088号原告:梁翠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萍,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文启。原告梁翠萍与被告沈文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梁翠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梁翠萍负担。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