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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徐东军、盛志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军,盛志刚,张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徐东军,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盛志刚,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银立,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徐东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志刚、张银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盛志刚应给付申请人徐东军现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张银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盛志刚在鄄城县水务局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履行时间较长,基于此,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宏平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仪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