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徐东军、盛志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军,盛志刚,张银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徐东军,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盛志刚,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银立,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徐东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志刚、张银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盛志刚应给付申请人徐东军现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张银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盛志刚在鄄城县水务局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履行时间较长,基于此,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宏平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仪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