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某平与浙江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平,浙江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228号之一原告:胡某平,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浙江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毛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波,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胡某平诉被告浙江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胡某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胡某平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瑾梁珺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