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芳与王立奇、雷艳玲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王立奇,雷艳玲,赵富年,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623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王立奇,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雷艳玲,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赵富年,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韩斌,男,1971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王立奇、雷艳玲、赵福年、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富年、韩斌于2018年9月开始每人每月偿还申请人张芳借款2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件款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3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