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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发和、任敦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发和,任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徐发和,男,196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任敦洪,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发和与被执行人任敦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2735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任何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