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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彬与纬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彬,纬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彬,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纬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一层1913室。法定代表人:唐文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彬与上诉人纬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彬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彬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准许吴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向东审判员  史善军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