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雷鸣、曾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雷鸣,曾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381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号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明,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壕全,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系该司员工。被告:雷鸣,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曾娟,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鸣、曾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明、罗壕全,被告雷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2012年10月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水泵电梯电费合计8960.76元及违约金3454.37元(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止,实际计至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康格斯花园的前期物业服务机构,两被告作为康格斯花园紫金苑的业主,双方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该商品房总建筑面积87.03平方米,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8元/月/平方米计收,每月物业费156.65元;物业费中不包含电梯及二次供水设备产生的电费,该费用按月分摊;两被告应从合同约定交楼之日或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缴纳物业费,每月20日前缴纳,若两被告不按照约定缴费的,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按期补交并按照日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两被告2012年6月11日办理收楼手续后一直拖欠物业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被告雷鸣辩称,小区的卫生环境很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都不定期清理,导致蚊虫滋生,臭味散播;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保安是持证上岗的,但小区保安素质差发生了多起安保人员和业主打架的事件;11座、12座存在很多违建,楼顶做了顶棚、首层则扩张用以私用,物管对此不闻不顾;物管协议第七条,约定应当定期公开财务,但物管未履行该义务;南北门本是双向四车道通行,为了出卖车位,小区门口外设置路障阻碍停车,导致小区车道出入口堵塞;物管私自非法出租人防车位且阻碍业主停车在人防车位。收楼的时候我注明了房屋存在房顶漏水的情况,要求开发商处理,开发商则称移交给了物管,但是各方推脱,至今该问题也未处理。电梯常年失修,电梯检修牌只有今年3.4.5月的检修记录,常年未检修的行为导致两部电梯有一部电梯(客梯)损坏了将近两年时间未进行维修,最后是业主集资对电梯维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各组证据,被告雷鸣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雷鸣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康格斯花园(以下简称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两被告是康格斯花园二期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业主。原告与两被告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总建筑面积87.03平方米,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8元/月/平方米计收,每月物业费156.65元;物业费中不包含电梯及二次供水设备产生的电费,该费用按月进行分摊;两被告应从合同约定交楼之日或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每月20日前缴纳,若两被告不按照约定缴费的,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按期补交并按照日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两被告于2012年6月11日办理案涉房屋的收楼手续。两被告尚欠缴2012年10月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8459.1元、水泵电梯电费501.66元,合计8960.76元。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其所雇请的保安人员有部分是没有保安证的,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并未提交保安人员的保安证供法庭核对。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完善、到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此前确实存在部分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原告雇请的保安人员没有持证上岗,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给案涉小区的安保工作造成潜在威胁,可以认定为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但原告实际上已对小区进行了管理服务,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上述服务瑕疵不足以成为被告长期、全额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泵电梯电费的抗辩理由。对于被告雷鸣抗辩的其他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引起的,被告可向相应责任人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水泵电梯电费及违约金,本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8459.1元、水泵电梯电费501.66元,合计8960.76元,免于两被告缴纳该期间的违约金。在此,本院特别指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明确自己的本职就是服务,故应重服务与信誉,回归服务本色,明确自身角色定位,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不要习惯于以管理者自居,多听听业主的心声,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应尊重业主的知情权、选择权。同理,业主若对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以依法律程序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自身的权益,否则长期不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物管公司只会进一步降低物管水平,从而纠纷会愈演愈烈。就案涉小区而言,无论业主还是原告,理应将其作为自己的家园进行建设和爱护,这是一个有着数千户业主的大楼盘,其实就是一个人口密集的小社会,难免会存在错综复杂和众口难调的现象,正因为如此,大家更应从构建和谐美好家园的角度出发,互相理解包容,加强沟通,共同解决问题与困难,共创文明家园。只有如此,双方才能共创“双赢”的局面,否则,只会两败俱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鸣、曾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0月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8459.1元、水泵电梯电费501.66元,合计8960.76元;二、驳回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1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19元,被告雷鸣、曾娟负担40元(两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