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庆坤与天津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坤,天津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063号原告李庆坤,男,200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之父),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赵妮,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24号路。法定代表人崔字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庆坤诉被告天津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诉状事实与理由中关于“2017年2月9日,原告经人介绍来被告处上班,因被告未满16周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诉称,应首先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故该案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原告直接起诉至法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庆坤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