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付在华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徐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在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徐阳,高文文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911号原告:付在华,男,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勇,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法定代表人:国振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徐阳,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高文文,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付在华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徐阳、第三人高文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付在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元,由原告付在华负担。审判员 周玉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