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623号原告:王国永,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郝君,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负责人:李旭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哈尔巴拉,该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科员。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设置有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王国永负担。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彦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