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6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649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星,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南路9号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李济荣,董事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