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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延吉市钻石钱柜练歌厅与延边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地方税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钻石钱柜练歌厅,延边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30号原告:延吉市钻石钱柜练歌厅,住所地:延吉市延西街梨花路5号。经营者:杨艳云,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告:延边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延西街梨花路5号5楼。法定代表人:李学默,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延吉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延吉市光荣路7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钻石钱柜练歌厅诉被告延边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地方税务局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钻石钱柜练歌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钻石钱柜练歌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钻石钱柜练歌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026元),由原告延吉市钻石钱柜练歌厅负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