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彩玲伪证、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1202刑申2号陈彩玲:你以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肇庆市口腔医院犯伪证罪、故意伤害罪为由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粤1202刑初414号刑事裁定,对你的控诉,不予受理。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对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请求依法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对你的控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在原审案件中控诉原审被告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肇庆市口腔医院犯故意伤害罪,提交证明原审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缺乏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你对被告人犯伪证罪的控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伪证罪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提起。综上,原审裁定对你的控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