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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洁与贵州三合信瑞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贵州三合信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083号原告:刘洁,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XX,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三合信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18号针织大厦三层,实际经营地址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红军路三合庄园(城关政府后面)。法定代表人:谢辅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与被告贵州三合信瑞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审判员  魏荣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