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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郝兴广与清丰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兴广,清丰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593-1号原告:郝兴广,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清丰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号:410922000007942),住所地位于清丰县政通大道昆仑大厦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兴广诉被告清丰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兴广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清丰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有的位于清丰县城关镇政通大道中段路东的房产(房产证号:清房权证2011字第2-××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兴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清丰县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有的位于清丰县城关镇政通大道中段路东的房产(房产证号:清房权证2011字第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赠与、买卖、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