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91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江苏腾飞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腾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91民初196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3楼。负责人:李小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峰,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小区11区。法定代表人:孙召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江苏腾飞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腾飞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腾飞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