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系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村民,现住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窑店街道运城希望饲料店。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系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皇家沟村村民,住世纪大道佳境天城3号楼2单元1004号权利人赵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赵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应付款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