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与枣庄骐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枣庄骐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昌礼。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骐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顾士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历彦平,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宗,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骐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枣庄骐瑞商贸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双方就本案所有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上诉人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耀勇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韩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