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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耀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耀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739号原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2层209室(园区)。法定代表人:何宇飞,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杰,该司职员。被告:广州耀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龙路36号之三。法定代表人:李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耀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广州耀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经付清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耀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耀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耀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620元,退回原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