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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634沈长伍与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长伍,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伍,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孔维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沈长伍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漆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长伍、被上诉人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长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沈长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亚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