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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阜阳市开乐成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葛浩、苏妍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开乐成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葛浩,苏妍妍,苏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85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开乐成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76139-5。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葛浩,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苏妍妍,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苏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675875874718Q(1-1)。被执行人:利辛县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美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阜阳市开乐成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葛浩、苏妍妍、苏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件执行标的为28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葛浩、苏妍妍、苏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葛浩、苏妍妍、苏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葛浩、苏妍妍、苏磊,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营业场所,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开乐成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对我院的财产查询结果表示认可。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葛浩、苏妍妍、苏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