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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937洪飞英与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飞英,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937号原告:洪飞英,女,193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2009号。法定代表人:高红宇。本院受理原告洪飞英与被告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飞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飞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