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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鹰潭市翔飞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鹰潭市翔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组织机构代码:74606545-X。负责人:杨晓迪,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佐亮,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市翔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14栋11号,注册号:360600210021117。法定代表人:涂玉凤。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鹰潭市翔飞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傅高煌审判员  张文胜审判员  周林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徐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