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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姚小林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林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小林,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017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小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小林于2016年6月2日10时许伙同姚群洋(已判刑)、姚治华(另案处理)等约二十名韶关市浈江区花坪镇奎塘村委会山下村的村民,窜到钟某承包的奎塘村委会李屋乌龟湖山松树林,用携带的镰刀、木棍等工具捅戳松树干上装满松脂的塑料袋,导致袋内的松油流出融化。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松油价值人民币26548.2元。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钟某提供的书证材料两份、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韶浈府行裁〔2016〕2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收条、请愿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周某、姚某1、姚某2的证言、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姚群洋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小林结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小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姚小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小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明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