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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与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莲花路50号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7492554W。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长寿,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17号A3栋二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7616447U。法定代表人:杨孝甫,董事长。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诉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相同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另案已在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统一协调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川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高 正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