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书剑与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刘宗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剑,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刘宗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327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剑,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天赋,任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刘宗厢,又名刘湘,男,汉族,1965年2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书剑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刘宗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南民二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申请人刘书剑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南民二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  兴  合审判员 宋  士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