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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1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被告:李某某,女,满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拘押于辽宁省女子监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毅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