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云香与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香,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857号原告:王云香,女,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志,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解放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宋昌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达,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香诉被告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须待另两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两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