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公司与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305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思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香琳,女,1948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法务。被告: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鹏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