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长河波洁模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长河波洁模具厂,慈溪飞尔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徐高峰,胡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南路258-28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563852514R。法定代表人:黄维。被执行人:慈溪市长河波洁模具厂,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南大路550号,组织机构代码:L7780021-X。法定代表人:徐高峰。被执行人:慈溪飞尔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88024376L。法定代表人:胡岳芳。被执行人:徐高峰,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群波,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367号民事判决书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长河波洁模具厂、慈溪飞尔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徐高峰、胡群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207496.19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1915元,执行费24474.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慈溪市长河波洁模具厂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园丁小区27号楼一层的房地产【房权证号:20××24;土地证号:慈国用(2015)第01103**号】、慈溪飞尔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的房地产【房权证号:20××82;土地证号:慈国用(2009)第221011号、慈国用(2009)第221012号、慈国用(2009)第2210**号】,另查明,上述房地产设置了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情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