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湛生与汪学根、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湛生,汪学根,戴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民初54号原告:杨湛生,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汪学根,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戴晓燕,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杨湛生诉被告汪学根、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湛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学根、戴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湛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2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3日利息共1863元,合计暂为31863元;二、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2日,被告汪学根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2月1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汪学根催促还款,但被告汪学根均以各种借口不肯偿还债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戴晓燕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汪学根、戴晓燕红既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9月22日,被告汪学根向原告杨湛生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与被告汪学根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汪学根分文未还。原告经追索未果,遂于2017年1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汪学根向原告杨湛生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持有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汪学根应偿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杨湛生。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汪学根催告还款的具体时间,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戴晓燕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戴晓燕与被告汪学根属夫妻关系,其请求被告戴晓燕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汪学根、戴晓燕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学根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湛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湛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6元,由被告汪学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王玉燕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小林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