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小凤、应春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凤,应春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凤,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应春红,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被释放。2017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6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凤、应春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凤、应春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小凤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伙同被告人应春红及“胖子”、“阳水”(均另案处理)自2016年12月底初至2017年1月17日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小区39栋1单元102室,提供场所、赌具,开设牌九楼,以“抽头”形式获取利润。“抽头”部分由被告人徐小凤保管。2017年1月17日18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小区39栋1单元102室抓获被告人徐小凤、应春红及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牌九一副、被告人徐小凤违法所得人民币730元、参赌人员刘林赌资人民币270元、万某1赌资人民币1900元、万某2赌资人民币10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凤、应春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两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人童某、徐某1、万某1、徐某2、马某、龚某、万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领条、现金存款凭证、情况说明、查询结果告知单、被告人应春红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及其丈夫系残疾人证明、查询辨认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凤、被告人应春红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应春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应春红的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小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应春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18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3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颖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