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与郭占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郭占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01民初523号原告: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和谐嘉园西区31栋11门商服。法定代表人:宫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占海(反诉原告),男,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原告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热力)与被告郭占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谐热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被告郭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谐热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郭占海给付欠付供热费19822.00元;给付违约金4291.53元,合计24113.53元。要求郭占海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郭占海于2013年10月1日购买加格达奇区和谐家园西区1号楼8门商服,房证面积99.11平方米,每平方米为50.00元,每年热费4955.50元。根据条例规定和热费缴纳要求,每年交付热费的时间为10月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并加收30%计算。明细为:2013年本金4955.50元,违约金396.19元;2014年本金4955.50元,违约金824.06元;2015年本金4955.50元,违约金1286.13元;2016年本金4955.50元,违约金1785.15元。郭占海辩称,郭占海自2012年10月入住和谐家园西区1号楼8号商服,当年取暖期内,室内温度极低,白天最高温度可达11度(有阳光的情况下)而北侧的墙面都是流水,只有用电暖气烤墙,找了几次都说新楼锅炉房是临时的,明年接集中供热就好了,所以等着吧。2013年11月25日-2014年3月,找物业找供热室内温度13度,墙体长毛,一来人看没解决问题就走了。供热水暖工几次来放水、排气,就是不热,他们说室外管道有问题是末端。2014年1月-4月,平均每个月都找几次,都没有问题来看就走,郭占海自已又安装一台循环泵也没解决问题,供热是他们自已的锅炉房。2014年11月-12月,郭占海家室内温度13度,找供热来放水放气还是不行。2015年1-4月,多次找还是不解决问题。2015年10月5日,供热管道井在郭占海家楼上跑风漏水,漏到郭占海家,找供热来看宫经理和社区主任李新勇来看说你自已先修上,看多少费用给你报销。石膏板、灯具泡坏、维修重新整理完毕去找供热经理报销不给报。费用1560.00元附明细1张,照片2张。2015年11月,郭占海向加区信访局找信访部门也没有说法。2015年11月11日,加区政府齐区长现场办公来了不少人,叫供热宫经理马上对供热管线重新调整,但是至今没有办。2016年3月11日,供热来人把郭占海家分水器拆了,也没有通知郭占海就把管件拆走了。2016年11月9日,楼上管道跑风跑水,又给郭占海家泡了,去找没人管,说你把供热费交上,就给你修。郭占海自已找人把跑风修上,又找木工、油工、水电工维修好,费用1600.00元,照片7张。这事信访部门、社区都找了,郭占海家左右门市房都不热,有证人。郭占海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和谐热力赔偿郭占海门市房供暖管道跑水维修费用3160.00元。要求和谐热力承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因为和谐热力管理的供热管道井跑风跑水,造成郭占海门市房被淹两次。郭占海找到和谐热力维修,和谐热力告知郭占海自已维修,由和谐热力承担维修费用。郭占海维修发生费用3160.00元。多次找和谐热力给付,和谐热力以郭占海拖欠取暖费为由,拒绝给付维修费用。和谐热力辩称,漏水事实2015年有一次,漏水原因可能是没有公共的下水管道,原因不详。阀门都在一楼,漏水在楼上,跟供热无关,谁漏的找谁,漏水后重新刮大白,除人工费及涂料费,无需其他费用。从郭占海提交证据看无法证实石膏板破裂。郭占海主张的3000多元钱的损失没有证据依据。本案和谐热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黑龙江同沅威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宏地产)与大兴安岭白音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音河矿业)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白音河矿业与和谐热力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2015年9月26日白音河矿业出具的证明、加格达奇区物价监督管理局文件、和谐嘉园西区取暖费明细表、2016年12月15日用热催缴通知书。郭占海提供的照片、加区信访办信访系统内打印的材料、企业基本信息网上打印件、和谐嘉园物业入户缴费清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日,威宏地产与白音河矿业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威宏地产将大兴安岭和谐嘉(家)园的锅炉房、锅炉及配套供暖设施出售给白音河矿业,由白音河矿业逐年负责和谐嘉园所有供暖用户的冬季供暖。自签订协议之日,和谐嘉园锅炉房和相关配套供暖设施的所有权归白音河矿业所有,产权和经营的风险全部转移给白音河矿业。威宏地产将小区住宅用户和商服用户的供热面积和房屋测绘面积复印件交付给白音河矿业,白音河矿业按房产测绘面积和政府规定自行收取小区热用户的供暖费用,所收费用白音河矿业自行支配,盈亏与威宏地产无关。2015年9月20日,白音河矿业与和谐热力签订了《协议书》1份。约定:2015年9月20日—2018年5月1日,和谐嘉园取暖锅炉房和相关配套供暖设施的所有权归和谐热力所有,产权和经营风险全部由和谐热力承担。和谐热力按白音河矿业提供的房产测绘面积和政府有关规定自行收取小区用热用户的供热费用,所收费用和谐热力自行支配,盈亏与白音河矿业无关。协议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采暖期开始。2015年9月20日,白音河矿业出具证明1份。内容:白音河矿业自愿将加格达奇和谐嘉园附属的锅炉房和相关供暖设施及其债权债务全部转交给和谐热力。2015年9月14日,和谐热力在工商局注册成立。2016年7月4日,和谐热力取得供热许可证。另查明,郭占海为和谐嘉园西区1号楼8号商服用热户,用热面积为99.11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40.00元,每年热费为3964.40元,月均热费为3964.40元/7个月(每年的10月-次年的4月)=566.34元。2014年1月至今用热费用未交纳。2016年3月11日,和谐热力将郭占海室内暖气上的分水器拆除,至今未予安装。在和谐热力供热期间,郭占海家因公共供热管道问题漏水而造成房屋受损,现已自行修复。本院认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用热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本案和谐热力与郭占海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郭占海有交纳热费的义务。虽然白音河矿业出具了将和谐嘉园供暖设施及其债权债务全部转交给和谐热力的证明,但并未附有相关明细,且双方书面约定了和谐热力有权收取供热费用的期间为2015年9月20日—2018年5月1日。故和谐热力有权向用户主张热费的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2018年5月1日。现场勘察可见,郭占海家室内暖气分水器至今仍未予安装,且有信访办材料佐证,另和谐热力未提出反驳证据,故可认定2016年3月为和谐热力派人拆除郭占海家室内暖气分水器的时间。在强制停热期间即2016年3月至今的热费和谐热力无权主张。郭占海应当向和谐热力交纳的热费为:566.34元×5个月(2015年10月—2016年2月)=2831.70元。关于和谐热力主张的违约金,因和谐热力与李秀云并未书面约定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郭占海的反诉请求,由于其提供的房屋受损修复及灯具受损证据不充分,酌情支持财产损失款100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郭占海给付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热费2831.70元;由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给付郭占海财产损失款1000.00元;驳回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判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1.00元,由郭占海负担25.00元,由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7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大兴安岭顺心和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