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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建安、李庆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安,李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安。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庆龙,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宋建安与李庆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庆龙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为30000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建安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庆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坚审判员  徐南德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