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达辉与俞则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达辉,俞则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885号原告:余达辉,男,199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俞则厚,男,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达辉诉被告俞则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达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承担490元,退回原告490元。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胡小华人民陪审员 程海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