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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永金与许文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金,许文涛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22民初234号原告:张永金,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许文涛,男,1944年8月2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永金诉被告许文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文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金诉称,2016年9月10日,许文涛和祝元德、冀中财三人在放牛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牛群进入我家细辛地,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宝汤村委会及北四平乡司法所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其中祝元德赔偿1000.00元,冀中财赔偿细辛秧子,许文涛赔偿2200.00元,现在许文涛的给付期已到,因其拒不给付,故请求判令许文涛给付赔偿款2200.00元。被告许文涛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永金与许文涛是同村村民,许文涛与自己儿子许海峰及本村村民冀中财、祝元德四家饲养的牛混在一起放养。2016年9月14日下午一点钟左右,张永金妻子发现自家的细辛地被牛踩了,张永金得知后顺着牛蹄印找到了山上的松树林里的散牛圈,这个散牛圈是许文涛、许海峰、冀中财、祝元德等四家圈牛的地方。第二天早上,张永金找到村治保主任、民事调解员张玉军、李连梅(另一户细辛地被踩踏的村民)等人顺着牛蹄印又找了一遍,也找到了许文涛等人圈牛的地方。回来后,找到这几家养牛户,他们当时均否认是他们饲养的牛将细辛踩坏。当月19日,在张永金家里,由张玉军、北四平乡司法所所长杜俊阳组织调解,许文涛、冀中财、祝元德等人对他们饲养的牛踩坏张永金、李连梅细辛的事实予以承认,张永金、李连梅分别与许文涛、冀中财、祝元德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数额大小的确定按各户所饲养牛的数量来考虑,并由见证人杜俊阳、张玉军在协议上签字。张永金与许文涛协议具体内容为“今日北四平乡宝汤村青沟子屯村民许文涛放牛时看护不力,致使牛群进入张永金的细参(辛)地,严重踩踏一年生细参(辛)苗。现许文涛自愿赔偿张永金损失2200.00元(贰仟贰佰元)人民币。现手头没钱,定于2017年2月之前给付该赔偿”。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许文涛反悔,拒不给付赔偿款。现张永金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许文涛给付赔偿款22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证人张玉军、杜俊阳、姜德喜证言、张永金与许文涛、祝元德、冀中财协议书、李连梅与许文涛、祝元德、冀中财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经开庭对质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从证人证言及赔偿协议等证据来看,已经能够证明张永金细辛是被许文涛等人饲养的牛踩坏的事实,许文涛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赔偿数额已经明确,该数额是双方自愿达成,且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张永金诉请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金细辛赔偿款2200.00元。如果被告许文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张永金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许文涛负担(于本判决指定之日给付原告张永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蒙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银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