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孔令星、汪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星,汪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星,男,1962年8月27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汪志龙,男,1961年4月6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孔令星申请汪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汪志龙应支付申请人孔令星案款82040.0元,承担执行费1130.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汪志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