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春玲与贾京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玲,贾京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040号原告:张春玲,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贾京华,男,1958年5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张春玲与被告贾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路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敏斌书 记 员 张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